近期,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日常办案、巡逻等工作中,查获了部分车辆,车辆所有人或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大队接受处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,现予以公告,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持本人身份证件、车辆权属证明和其它合法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,到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办理。逾期将按无主车辆处理。橡胶履带南京盛亿